当前位置: 首页 党群工作 党员学习 正文

教育科学学院关于实施发展党员工作五项制度的意见

作者:审核人:时间:2019-12-10点击数:

各党支部:

近年来,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院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相继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实践证明,这些制度对于严把党员“入口”,提高新发展党员的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总结和完善这些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实际,现就完善全校发展党员基本素质测试制、预审制、公示制和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党员基本素质测试制

1 、基本素质测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测试时间在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进行。参加基本素质测试的对象为党总支上报预审的发展对象。

2 、测试的内容包括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法律常识、文化和道德常识、时事政治和国情、省情等,以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主。

3 、测试原则上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

4 、基本素质测试的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未参加基本素质测试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得发展入党。同等条件下,素质测试成绩优秀的发展对象应优先发展。

5 、基本素质测试成绩未合格的发展对象,参加补考应在半年以后;因故未能参加测试的发展对象,经党委组织部同意,可以安排一次集中补考。

二、发展党员预审制

1 、预审的主体为党委组织部;预审的对象为党委拟吸收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2 、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计划发展等。拟吸收的发展对象的预审,侧重在是否符合入党条件、结构比例是否合理等方面;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预审,侧重在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是否发挥了党员的作用等方面。

3 、对拟吸收的发展对象,党委组织部对党委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查后,符合入党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程序规范的,应在其发展对象预审材料相关栏目内签署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党总支;符合入党条件,但入党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或程序不规范的,应由党委补报或重新办理后再签署意见。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党委应建议重新审议,不得发展。

4 、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党委组织部对党委上报的《预备党员考察表》等相关材料负责审查。符合要求,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委应办理按期转正相关手续;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党委应按有关规定延长预备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委应重新审议,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 、预审工作一般在党委上报材料后10日内完成。党委应在接到党委组织部预审意见后再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预审单位备案。凡是没有经过预审,或者预审不合格的,党委不得审批。

三、发展党员公示制

1 、发展党员公示工作由党委负责实施,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和指导。

2 、公示的对象为党委确定吸收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3 、公示的程序为:(1)确定公示对象;(2)印制、发布公告;(3)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4)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5)公示结果的处理。

4 、发展对象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养联系人、培训和政审情况等。预备党员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入党时间和入党介绍人等。

5 、公示在支部大会召开前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采取公告的形式,利用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

6 、公示期间,党委应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人、受理的时间和期限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群众的意见或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意见或问题,受理部门、受理人要如实登记,公示期满后及时向党总支反馈、汇报。

7院党委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线索清楚或具名反映的问题,要逐项进行调查。对反映属于公示对象个人的问题,一般由党支部进行调查;对反映属于党支部的问题,一般由院党委进行调查。意见反映到院党委,院党委可根据情况直接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

8、公示结果作为能否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对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入党条件的发展对象,不予发展或暂缓发展;对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

四、发展党员票决制

1、支部大会通过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2、票决的程序包括:

1)主持人通报党员与会情况和会前征求意见人数情况,到会正式党员民主推荐监票、计票人员(要符合回避要求);

2)监票、计票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表决票;

3)主持人作填写表决票的说明;

4)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表决票上的相关栏目中填写相应符号;

5)投票(或收票)并清点票数;

6)当场计票并进行汇总;

7)监票人公布得票情况;

8)党支部书记根据票决结果宣布支部决议;

9)有关人员在票决汇总表上签名并封存表决票等。

3、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4、进行票决时,要按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分发表决票,多余的表决票要当众剪角作废或撕毁。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票决无效,应重新表决。

5、因故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会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在支部大会表决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其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6、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决议。

五、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失误或有违规行为的党组织和责任人,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或党委组织部负责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

2、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因入党介绍人或培养联系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或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2)因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有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责任;

3)不按发展党员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进行的,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个环节党组织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没有特殊情况、有条件发展党员但连续3年不发展党员的,追究党委或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5)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有关文件不力,对发展党员工作安排部署不当,不能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追究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3、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责任人和党组织要写出书面材料,在支部大会或党委会上作深刻检查,有关情况要在党内通报。问题严重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接收的预备党员和转正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在发展党员中被追究责任的党员,不得评为优秀党员;对发展党员不予承认或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的支部,不得评为先进党组织。问题严重的,要对支部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4、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要严肃及时,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本《意见》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教育科学学院党委

201912


Copyright© 2020 淮阴师范学院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