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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学生履行请假手续的规定

作者:admin 审核人:时间:2015-12-21点击数:


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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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学生履行请假手续的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籍普高学生。

2、学生一律采用书面请假形式。

3、学生请病假,必须有医生诊断证明及学生本人的请假条。

4、学生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亲自持请假条找本班班主任或至学工办批假。

5、考勤范围:学生上课、实习、见习、实验、教学参观以及按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6、凡属考勤范围的各项课程和活动,不得迟到和早退。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以上者作旷课1节计算。

7、有关人员批假权限:

(1)3天以内,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批准,报送学工办和教务处备案;

(2)请假4到14天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经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

(3)请假15天以上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和院领导依次签署意见后,报经教务处批准;

(4)任课老师没有批假权力(突发事件除外),突发事件指患急病或因病重不能自己请假时,可由班长或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代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然后立即报学工办。

8、因学校、院活动请假时,由相关部门统一开具请假证明,报学工办,然后交给任课老师。

9、在学期长假(如元旦、五一、十一等)之前学生请假,原则上不予批准。

10、在寒、暑假或其他假期,若学生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及时返校,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学工办有关老师说明情况,若予以批准,待返校后到学工办补请假手续。

11、下列请假行为被视为请假无效:

(1)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

(2)批假超越权限的;

(3)事后补写请假条的;

10、学生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校,返校后必须及时销假,并由批假人员把情况通报院教务处。

12、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拒不上课,一律视为旷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3、本规定解释权在教育科学学院学工办。

 

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

办公室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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