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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考试纪律的规定

作者:admin 审核人:时间:2015-12-21点击数:


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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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考试纪律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规范考试行为,严肃考试纪律,现对学生考试纪律作如下规定,望全院同学认真执行。

一、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学生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严肃对待。

 二、按院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除必须的文具及教师指定的用品外,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其他材料和物品带入考场。

三、进场考场后,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如遇试卷字迹不清或缺页等问题时,应在原位举手向监考老师报告,等待解决。

四、考试过程中不得与他人交流或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借用他人文具;不得故意将已写好或正在书写的答卷泄露给他人。

五、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严格遵守监考老师指令,立即停止答卷,有秩序地退出考场,不得翻阅他人试卷,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议论、喧哗。

六、考试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应服从监考老师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七、考试、考查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 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不将书籍、工具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如移动电话、电子词典等)按指定的位置集中存放的;

(3)不按指定座位入座或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的;

(4)考试期间未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设备的;

(5)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6)在考场内随意走动、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7)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 

(8)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与他人互相讨论试题的; 

(9)夹带、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材料、纸条等;

(10)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的;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12)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13)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14)替考和被替考的;

(15)在考场内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的;

(16)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17)组织作弊的;

(18)考试中交换试卷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

办公室             

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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