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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张菁菁审核人:葛军时间:2024-05-24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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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的一般程序是:接受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贯穿始终。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积极进行政治引导,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做好入党启蒙教育。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申请入党的条件: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党的态度,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和今后努力方向。

入党申请书附件材料:本人基本情况,主要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政治历史情况,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事项。

二级党组织要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一般情况下,须经过不少于六个月时间的考察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通过团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是: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将有关情况向二级党组织报告并填写

《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二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考察,考察的结果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对于入党动机不纯、现实表现较差、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对于符合要求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组织批准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因工作、学习单位变动,在原单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一般情况下,需在新单位继续培养、教育、考察。新单位确定其为发展对象的时间可不要求满一年。

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发展对象一般应采取团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团组织推荐发展对象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制定完成下一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并将发展计划报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下一年度党员发展计划数的填报参照本年度校党委组织部实际下达的发展指标;年度发展对象数与发展党员数之比应为1.5:1;年度入党积极分子数与发展对象数之比应为5:1。

二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三月和九月对发展对象进行调整或增补,增补后的数量不应超过年度发展计划总数,调整或增补的结果应在公示后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包括: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函调信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二级党组织负责寄发和回收。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综合报告要加盖二级党组织印章。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一是考察发展对象工作态度与业绩或学习态度与成绩。

发展对象是教职工的,要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表现优秀,才能发展。

发展对象是本科生的,获得三等及以上专业奖学金次数要达到一年级一次,二年级两次,三年级三次,四年级四次,才能发展。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可视同且最多视同一次奖学金。

发展对象是研究生的,应具有团队协作意识、集体奉献精神、刻苦钻研精神和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学业成绩优良,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才能发展:

1.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2. 获市厅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奖或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等;

3. 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4. 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二是考察发展对象参与社会工作、集体活动的表现,着重看发展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能力,群众基础与评价。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参加校党委党校的学习,接受一次较为系统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材料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要广泛征求意见。党支部采取组织填写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和公示发展对象名单等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形成书面记录材料(原件)。凡没有公示,没有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或征求意见时争议较大,多数人认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教职工入党,党支部要听取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同事的意见。发展本科生入党,党支部要听取班主任、主要任课教师、辅导员、同学等多方面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入党,党支部要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辅导员和同学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预审。不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对所属党支部报送的材料审核后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党支部报二级党组织预审的材料包括:

1. 发展对象获奖情况和综合测评情况表及其复印件;

2.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3.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4.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表及原始材料;

5. 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意见表;

6. 二级党组织与校党委两级党校培训情况;

7. 团组织“推优”情况;

8. 政审综合报告及原始材料;

9. 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等。上述材料须按封面目录顺序装订,材料把关以二级党组织的书记签字为准。

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意见内容: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政治思想、工作和学习态度及表现,政审情况及结论,二级党组织与校党委党校培训情况,团组织“推优”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及多数人意见,党支部发展意见。尚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应继续教育、培养、考察。

预审的程序:

1. 二级党组织的组织员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材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

2. 二级党组织召开预审会议,要对发展对象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3. 将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意见反映,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讨论研究,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二级党组织预审同意后,将《预审合格发展对象情况简介》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通过党支部发放到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二级党组织预审会议一般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员和相关人员组成。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能发展入党。

不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对所属党支部报送的材料审核参照预审要求执行。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应上报预审:

1. 未列入本年度发展计划;

2.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没有按要求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3.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教育、考察时间不满一年(含原单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的培养考察的时间)。

4. 未经公示或公示有较大分歧;

5. 未参加二级党组织与校党委党校培训及未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6. 发展对象是团员的,未经团组织推荐;

7. 教职工、学生发展对象未达到相应发展党员条件者;

8. 民意测评赞成率低于60%。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会前要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 发展对象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有关内容,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 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

5. 发展对象就大家所提意见表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

6. 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 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支部应到、实到、缺席的正式党员人数和表决情况(赞成、反对、弃权人数),通过决议日期以及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通过后,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将支部大会决议认真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在一周内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审批。

有审批权的二级党组织审批结束一周内,应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基层党委审批党员情况报告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没有审批权的二级党组织,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拟接收的预备党员,校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开展考察并提请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我校各基层党委具有审批权。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未经党委指派专人谈话的不能审批。由校党委审批的一般指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进行谈话。

第二十八条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成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一次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支部大会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在学校已经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指定专人(一般为介绍人)为培养联系人,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重点考察他们在预备期内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通过宣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激励教育,促进其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的进一步提高和升华。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宣誓仪式无特殊情况必须在预备党员入党后一个月内进行。

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唱《国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党组织负责人讲话;预备党员或代表向党表决心;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奏唱《国际歌》。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学习教育情况由二级党组织认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期间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修养。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的前一个月,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一是简况、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二是对照党员条件,总结和汇报自己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三是今后努力方向和转正态度。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境)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党组织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境)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的基层党委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并将结果报告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预备党员属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须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拟转正预备党员是大学生的,要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一般程序是: 1.预备党员汇报;

2. 培养联系人介绍情况;

3. 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主要表现;

4. 党员发表意见;

5. 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注明党龄起算时间,审批结果应及时向党支部下发书面通知,同时,于一周内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情况备案材料:《淮阴师范学院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报告表》。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党支部书记要与预备党员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材料包括: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及思想汇报;

3. 《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四十条 新转入的预备党员,二级党组织要对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一条 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移交有关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学生党员入党材料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教职工党员入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所在二级党组织建立党员档案并保存。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要将对其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等重要内容,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校党委组织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督导,每年要面向全部二级党组织,按不低于发展党员数5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重视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淮师委办〔202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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