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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审核人:时间:2019-12-03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了切实保证我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逐步实现本科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发展目标,根据《党章》、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教组〔2010〕38号)和《党员教育培训规划》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补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入党手续;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无序操作。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水平。

第四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大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五条 发展党员的一般程序是:接受入党申请,确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贯穿始终。

第二章 接受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党的态度,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附件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主要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政历情况,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问题。

党委及各党支部要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入党的条件:凡年满18岁的我院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长期在我校工作的临时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8周岁以下的青年,一般情况下应先加入共青团,然后再申请入党。有宗教信仰的人不能申请入党。

第九条 院各党支部要积极进行政治引导,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做好新生入党启蒙教育。通过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及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政策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通过查阅新生档案,观察他们参与社会工作、集体活动的表现,及时发现思想表现好,有培养潜力的好苗子,尽早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三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学习表现认真,作风正派,有群众基础,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

第十一条 对具备申请入党条件且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的入党申请人,党支部要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了解其思想动态。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要注意做好培养教育学生入党的衔接工作,及时接转和审核高中等各阶段申请入党学生的有关培养考察证明材料,对于符合要求的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

第十二条 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向党总支报告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于每年11底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十三条 党委、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谈心、上党课、举办定期培训,吸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途径,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考察,考察的结果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五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是指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由党组织确定近期准备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从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挑选。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荣誉称号,或此前在其他部门和单位已递交过申请并接受了原部门和单位的培养、教育,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培养教育的时间可不满一年,直接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的确定,必须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及党支部每年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下一年度发展计划,于11月底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制定发展计划按照入党积极分子与实际填报发展对象数之比4:1填报,发展对象数按照实际填报发展对象数和发展对象数之比1.2:1填报。

发展计划报校组织部核准后由党委组织部按非党员学生比例确定下发。根据实际情况,学院党委及各党支部于每年三月底前可进行一次微调,调整后的情况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发展对象综合考察

第十七条 为了全面把握和严格坚持党员标准,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具体化,党组织对被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综合考察。

首先考察其政治素质,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否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政治审查包括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综合报告要加盖党组织印章。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信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党总支或党支部填写寄发。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是考察其学习态度和成绩,着重看发展对象每学年在学习方面是否取得了突出成绩。要求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应进入前三分之一,一年级一次,二年级两次,三年级三次,四年级四次,被评为优秀团员、团干的可视同一次。发展对象学习成绩按年级取得相应次数才能发展。

第三是考察其参与社会工作、集体活动的表现,着重看发展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能力,群众基础与评价,特别是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经过学院党委的定期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方可报名参加校党委党校学习,接受一次较系统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未经培训或培训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发展。

第十九条 吸收优秀团员入党前,党组织应主动征求团组织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未经团组织推荐的,党组织不予发展。

第二十条 党支部采取组织填写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和公示发展对象名单等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形成书面记录材料(原件)。凡没有公示,没有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或征求意见时争议较大,多数人认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学生入党,党支部要听取班主任、主要任课教师、同学等多方面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入党,党支部要听取研究生导师的意见。发展教职工入党,党支部要听取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同事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的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发展意见,写出综合考察意见报党总支初审,党总支初审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综合考察意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政治思想、工作和学习态度及表现,政审情况及结论,党校培训情况,团组织"推优"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及多数人意见,支部发展意见。尚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应继续教育、培养、考察。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报党委组织部预审的材料包括:(1)发展对象茯奖情况和综合测评情况表及其复印件,该表以党总支组织委员签名审核为准;(2)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3)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4)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表及原始材料;(5)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意见表;(6)党校培训情况;(7)团组织“推优”情况;(8)政审综合报告及原始材料;(9)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等。上述材料把关以党总支书记签字为准。

党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应上报预审:(1) 未列入本年度发展计划;(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没有按要求报党委组织部备案;(3)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含原部门和单位确定的时间),培养、教育、考察时间少于一年(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不受此限);(4)上报预审前一周内,名单未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征求意见,或征求意见分歧较大;(5)未获得校党校培训合格证书;(6)发展对象是团员的,未经团组织推荐;(7)预审对象是学生的,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一年级一次,二年级两次,三年级三次,四年级四次,被评为优秀团员、团干的视同一次)不达次数者;(8)民意测评赞成率低于60%。

第七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经预审合格后,党委组织部发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指导其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申请人的情况。申请入党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六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是:

(1)发展对象按《入党志愿书》的有关内容,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情况, 提出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意见;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

(5)发展对象就大家所提意见表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

(6)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支部应到、实到、缺席的正式党员人数和表决情况(赞成、反对、弃权人数),通过决议时间。

支部大会通过后,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将支部大会决议认真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签署同意意见后及时报党委组织部提请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预备党员的审批校党委授权学院党总支审批,教工党员的审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提交校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未经党委指派专人谈话的不能审批。校党委一般指派各党总支书记为兼职组织员进行谈话。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接到上报材料后,要及时提请校党委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一次审批多个预备党员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

校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校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校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支部大会关于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校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满28周岁的共青团员入党后,可保留其团籍,参加党团组织活动,但只交纳党费。

第三十条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发展对象不能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的,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对于转入我校的发展对象,确实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在学校已经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发展入党。

第八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指定专人(一般为介绍人)为培养联系人,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重点考察他们在预备期内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必须经过一年的预备期,预备期间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党员意识和党性修养。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通过宣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激励教育作用,促进其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的进一步升华和提高。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宣誓仪式无特殊情况必须在预备党员入党后一个月内进行。

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唱《国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党组织负责人讲话;预备党员或代表向党表决心;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奏唱《国际歌》。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党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教育培训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大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实现大学生党员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的统一。要对预备党员加强理想信念、权利义务、党性修养、党风党纪、廉政文化的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其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激励其继续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要以实施新党员培训工程为切入点,认真抓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每名大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l6学时,预备党员在入党后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转正考试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批准转正。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各方面都有所退步、先进性不突出、群众不满意的,党支部应及时提出警告或讨论决定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要将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接受单位的党组织。

对于因工作调动、升学或毕业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各党总支、党支部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院党总支审查同意后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设党小组的由党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校党委审批。

转正申请的内容:一是简况,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二是对照党员条件,总结和汇报自己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三是今后努力方向和转正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一般程序是:(1)预备党员汇报;(2)培养联系人介绍情况;(3)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主要表现,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4)党员发表意见;(5)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报校党委审批的材料:(1)《入党志愿书》;(2)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及思想汇报;(3)《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六条 校党委对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支部大会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由党委组织部移交有关部门存入本人档案。教职工党员入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入党材料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既无人事档案又无学籍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存。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具体指导,学生工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学院党总支贯彻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党建工作的环境和氛围。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党支部书记都是把关人和责任人,发展党员工作应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第三十九条 努力推进大学生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利于党支部活动开展、有利于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不断优化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积极探索学生党建工作向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单元拓展,加强大学生党支部建在班级的工作力度。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应超过30人,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及时成立党支部,逐步实现本科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

第四十条 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积极选拔优秀学生党员骨干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把大学生党支部建设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尤其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的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同《中共淮阴师范学院委员会党员发展制度》、《关于实施发展党员工作五项制度的意见》、《关于实行入党积子培训证书制度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的几点意见》共同作为我校发展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规章制度,一并继续贯彻执行。试行中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2月起试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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