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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学生夜间迟归和夜不归宿的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审核人:时间:2015-12-21点击数:

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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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学生夜间迟归和夜不归宿的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和纪律管理,防止学生因迟归、夜不归宿而发生意外事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育科学学院所有在籍学生。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迟归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所在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书面请假,在学生宿舍楼夜间熄灯以后返回宿舍的。夜不归宿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所在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书面请假,整夜不归和校外租房者(未经批准)。

第三条   如因学院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晚归或夜不归宿,必须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出具假条并加盖院学工办章(或团总支章)。

第四条   因外出实习或病、事假不能在校住宿的学生,须凭实习证明或事假证明到院学工办登记手续,方能离校。

第五条   院系成立宿舍管理检查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会、自管会成员组成,采取集中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学生无故迟归,第一次在综合测评常规管理分扣一分并且批评教育,三次以上全院通报批评,对于屡教不改者报送学校建议给予处分。学生无故彻夜不归,第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报送学校建议给予处分。屡教不改者,除通知其家长外,建议学校加重处理。

第七条   住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经查实第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上报学校给予相关处分。

第八条   宿舍舍长、班级干部或党员,如发现本宿舍成员擅自夜不归宿者,必须立刻及时反映。知情不报者,一经发现,在综合测评中扣除二分。

第九条 因夜不归宿受到院内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中一切评优、评奖助金资格。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律记入操行系统。

第十一条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迟归者,在校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

办公室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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